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0):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12-24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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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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