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6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 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还须依公司登记管理法定程序设立,特殊公司的设立还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2. 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营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营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如果其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 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代表公司进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 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 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氛围以下几类:

  (1) 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

  (3) 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 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 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筹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 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权表现形式,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股权表现形式,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 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法律有限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 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车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较多强制性义务。

  (8) 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例·单项选择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我考网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

  【该题针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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