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界定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6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某类主体依法可以从事某类行为,实际上就是指该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或权利去行事。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两类行为分别对应于不同的职权或权利。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之所以可以从事调制行为,是因为它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则可以根据国家的调控信号和规制措施,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从事理性的市场行为,即自主地决定是否遵从,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对策,这是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的体现。

  上述的职权与权利固然重要,但与其相对应的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职责与义务,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仅在法律上单一地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权利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对相关的职责与义务作出明晰规定,这对于判定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往往更为重要。

   多项选择题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包括( )。

  A. 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B. 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C. 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D. 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正确答案:ABD

  我考网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Y. 对

  N. 错

  正确答案:错

  我考网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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