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课后作业答案及解析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7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五、综合题

 

【资料1答案】

(1)甲公司可以拒绝。根据规定,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付货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乙公司11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但是甲乙公司互负债务,并且约定由乙公司先履行交付义务后,甲公司再履行付款的义务。因为在乙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以前,甲公司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根据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在本题中,交付已经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

(3)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甲公司于11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途中的空调转卖给丙公司,双方没有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当运输在途的空调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买受人丙公司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1月15日起承担风险。

(4)丙公司无权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根据规定,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买受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要求。在本题中,甲公司于11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500台X型空调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丙公司应当在11月30日以前检验该500台空调的数量或者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情形并通知出卖人甲公司。但是丙公司却怠于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2月15日才将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甲公司,因此应当视为这500台X型空调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丙公司不能以部分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资料2答案】

(1)该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甲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买受人,乙厂是承租人,出租人甲公司根据承租人乙厂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乙厂不能以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要求甲公司减少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要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的。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丙公司对乙厂不能支付租金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丙厂是该合同的保证人,而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5)乙厂要求出租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本题中,该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甲公司根据承租人乙厂的要求从国外购进的,所以不能要求出租人甲公司承担责任。

(6)甲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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