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基础讲义(210):每股收益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9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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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提示:

(1)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增发股票、回购股票等)需要计算加权平均: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2)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的股数变动(如发放股票股利,由于送红股是将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为普通股,转化与否都一直做为资本使用)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可以直接以发放股票股利前的股数乘以股利发放率计入分母。

例10-3:某上市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0万元。2011年末的股本为8000万股,2012年2月8日,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止2011年末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16000万股。2012年11月29日发行新股6000万股。

 

2.稀释每股收益

(1)含义

稀释每股收益的含义

稀释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

稀释潜在普通股的含义

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目前常见的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类型

分子调整

分母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数: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不调整

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提示:

当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理解:

解析税后影响额:

A

B

差额

资本

20000

20000(其中发行10000万元可转换债券,利率为3%)


EBIT

10000

10000


利息

0

10000×3%=300

300

利润总额

10000

9700


所得税(25%)

2500

2425

-75

净利润

7500

7275

-225 

例10-4:某上市公司2012年7月1日按面值发行年利率3%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万元,期限5年,利息每年末支付一次,发行结束1年后可以转换股票,转换价格为每股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的普通股20股。2012年该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万元,2012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000万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则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0000/40000=0.75(元)

假设全部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10000×3%×6/12×(1-25%)=112.5(万元)

假设全部转股,所增加的年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10000/100×20×6/12=10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0000+112.5)/(40000+1000)=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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