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政法招警专业综合I之刑法学:危害行为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为的含义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最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 (2)广义的行为。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 (3)狭义的行为。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采集者退散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能否治罪,关键在于发表言论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刑法理论上将危害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式。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是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例如利用毒蛇、恶犬伤害、杀害他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
  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或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实际上也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或已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应当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的地位
  危害行为虽然只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之一,但却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没有危害行为,任何犯罪构成都不存在。
  (二)危害行为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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