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苏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备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更多资料见“江苏政法干警”。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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