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政法招警专业综合I之刑法学:犯罪客体的类型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一)客体之一:人 
  作为行为客体的人,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人。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人,也就不可能存在杀人这种犯罪。这里的人,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因此,对于作为行为客体的人,不应加以限制。应当指出,行为客体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一般之人,即对人的身分没有限制,例如杀人罪中的人即是如此。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刑法规定的是特定之人,即对人的身分加以限制。例如强奸罪中的客体——妇女,就具有特殊身分。对于这种以特定的人作为行为客体的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应予关注。

  (二)客体之二:物
  作为行为客体的物,是指行为所指向的一切物。例如,盗窃罪中的财物,就是最为典型的客体。没有财物,也就不可能存在盗窃这种犯罪。这里的物,既可能是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也可能是行为所作用或者影响的对象。并且,物的法律性质并不妨害其成为行为客体。物作为行为客体,同样也有一般之物与特定之物的区分。在司法认定中,对于特定之物应予注意。
  人和物是行为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此种犯罪的行为客体是人,彼种犯罪的行为客体是物。但也不排除在某些犯罪中,人与物同时成为行为客体。例如抢劫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客体也是双重的,包括人身和财物。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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