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预测试题(1)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刑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题 假定甲有外遇,为达到和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准备杀妻,已将毒药放入妻子的碗中,妻子发觉饭有异味而将饭倒掉,幸免于难,则甲的行为属于( )。
  
  因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 2 题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种不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解析:本题中,选项C是“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这显然是合法利益。其余三种利益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此题中,比较有迷惑性的可能是选项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由于题目使用了“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很多人会以为这是合法利益。但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要求药剂科长违反程序优先使用丁所在单位的药品,这实际上是排斥了他人的合法竞争,因此仍为不正当利益。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当利益。

  第 3 题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
  
  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也适用我国的刑法,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 4 题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死缓执行期间,应当予以减刑的条件是( )。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第 5 题 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筹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能为其安排工作。乙某、丙某两人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28万余元。对甲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不是受贿,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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