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一)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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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单选题(1-10)
  • 第2页:单选题(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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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页:简答、辨析题
  • 第7页: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
  • 第8页:单选题答案及解析
  • 第9页:多选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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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I》考前冲刺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我国《刑法》生效的时间,一般存在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种方式通常为单行刑法施行所采用;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的学习与掌握需要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我国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刑法典》,施行的时间是1997年10月1日。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2.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表述。罪刑与罪行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罪刑一般包括犯罪和刑罚两部分,罪行一般是指犯罪行为。本题六处空格中分别填写“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和“罪行”。因而,D选项是正确答案。
  3.C【解析】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可见,针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盘的犯罪是有条件的,即:(1)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2)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据此,选项C是正确答案。
  4.C【解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由于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
  5.D【解析】犯罪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6.B【解析】“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危害结果.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7.B【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罪名。15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杀害人质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应选B。
  8.B【解析】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假想的有罪;(2)假想的无罪;(3)对定罪量刑的误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对于奸淫幼女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就构成犯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9.D【解析】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乙的行为不符合这一条件,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0.D【解析】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这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的内容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因此,正确答案为选项D。
  11.A【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同时犯、事先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因此,选项A正确。
  12.C【解析】某乙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某乙潜入某甲家将某甲杀死是服务于目的行为抢劫财物,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3:D【解析】刑罚目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通过刑罚制裁,刑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是特殊预防,预防不稳定、有可能犯罪的人犯罪是一般预防,因此选项A、B都不完整,只有选项D符合题干要求。
  14.B【解析】《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5.A【解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正确答案应为选项A,选项B、C、D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16.C【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因此甲构成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B【解析】《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对吕某法律禁止假释。《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对吕某可以减刑。故B项正确。
  18.D【解析】选项A不正确,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并不只限于某种犯罪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还包括在某种情节下、某种结果下只有一种确定刑罚的情形。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选项B不正确,因为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并非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例如我国《刑法》第367条关于淫秽物品的界定,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都是对刑法分则术语的解释,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罪刑关系的表述。选项C不正确。所谓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比较详细的表述的罪状,《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表述只是对罪状的简单表述,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所以应该属于简单罪状。选项D正确,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表述规律是对于故意犯罪,一般不直接规定故意的主观因素,对于过失犯罪,必须明确表达主观的态度。本规定中只是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仅仅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重伤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代表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是持过失的态度,所以行为人 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当然这是判断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形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理由之一。
  19.D【解析】选项A、B、C中的单独犯罪都只能由中国人实施。D项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20.B【解析】放火一般以烧毁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是,放火罪既遂不以上述目的实现为标准。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处罚,亦即视为犯罪既遂。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是指行为人已将放火行为实施完毕,虽然尚未造成损失,但是已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关于放火罪的既遂,一般是以目的物独立燃烧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另外,对于放火罪的着手,一般以开始向目的物直接点火为标准,也可为向媒介物如纸张点火的行为。即便没有实施点火行为,但如果泼洒的是汽油等可燃性很高的物质,也可认定为放火罪的着手。就本案而言,尽管行为人尚未实施直接点火的行为,但由于倒洒的是引火性、可燃性很高的汽油,故而应认定为放火罪的犯罪未遂。因而应选B项。
  21.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法”一词的词源。大陆法系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22.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导民事主体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民事主体乃至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行为都有着约束作用,另外现行法有漏洞时也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23.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24.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5.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合伙企业法》第16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26.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资格的判断和法人类型的划分。A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属于机关法人,能够在服务于其职权需要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B项新华社和C项上海市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皆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分别从事新闻和卫生公益事业的单位。D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属于中国工商银行这一企业法人在北京市范围内设置的完成其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但是该分支机构仍然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7.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的性质。权利人从著作权那里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既与人格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性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性的)不同。
  28.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且属于合法行为。偷窃别人的机动车属于侵犯别人财产权的非法行为。写作一篇论文或者捡到一块手表均属于事实行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或者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均以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
  29.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起止点。《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A、B正确。《民法通则》第154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所以D正确。第l54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所以C错误。
  30.B【解析】所有物由他人占有,并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受到侵害时,所有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主张权利,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其合法占有主张权利。同时,房主有义务保证住户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故本题选B。
  31.C【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故本题选C。
  32.C【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但公寓门前的大路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属于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33.B【解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的份额已经超过2/3,且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特别的约定,故选B。
  34.A【解析】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因为留置权不必由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且留置权的设定、内容、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35.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并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而质押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才能够成立。当两者并存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两者的效力:如果是在设定质权之后,质权人将质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加工或修理,因为质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第三人享有对该物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合法出质,由于留置权人已经丧失占有,留置权不能对抗质权。
  36.C【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最典型的如物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与绝对保护相关的请求权。抗辨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比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债权为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此,本题答案为C。
  37.D【解析】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原因是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等。本题中,D项不仅改变了债关系的主体,也改变了债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属于债的移转。
  38.C【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主体有意思表示。这是区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键。本题中A、B两项均属于事实行为,即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D项属于非法行为,而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
  39.D【解析】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条件: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体到本题中,A项,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约能力,因此其作出的要约无效。B项,甲向乙发出的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而且“准备考虑”表明甲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C项,甲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应该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D项,正确。尽管甲也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但是甲在广告中明确注明了“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与最先支付现金的人”,表明甲作出的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法律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是必须有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40.C【解析】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也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借款币种的条款,因此关于币种的条款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中应该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方式,因此合同的履行方式不为合同的必要条款。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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