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六)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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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单选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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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页:简答、辨析题
  • 第7页: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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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页:简答、辨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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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工》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六)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三种: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在本案中,乙被人砍伤在路边奄奄一息时,过路人甲并无救助义务,因而其行为不能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
    2.D【解析】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A【解析】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
    4.B【解析】本题考查停止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杀人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开一枪后在有可能继续开枪将乙杀死的情况下,停止射击,应视为犯罪中止。
    5.A【解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甚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但是不可能都是从犯或胁从犯。
    6.A【解析】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为另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因此,其结构形式只能是“甲罪+乙罪=丙罪”。
    7.C【解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永远不能再犯罪,这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同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可以威慑其他不稳定分子,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因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存在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选项C正确。
    8.D【解析】《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里的犯罪的外国人,包括犯罪的无国籍人。因此,选项D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9.A【解析】《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10.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袁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减刑只是减轻刑罚,鼓励服刑人员较好地接受教育改造,并未体现题干所要求的“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的观念。所以,选项D也被排除。
    11.B【解析】法定刑属于规范的范畴,实践中法院宣判的是宣告刑。执行刑是犯罪嫌疑人实际执行的刑罚,取决于犯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无减刑等事实。一般来说如果没有减刑等发生,宣告刑和执行刑是等长的。但是在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并重,一般犯人都有减刑的机会,就获得减刑的罪犯而言,宣告刑一般长于执行刑。
    12.C【解析】选项A不正确。出于颠覆国家政权目的在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果行为人与敌人相勾结通谋,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联络,当然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与敌人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通谋,则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资敌罪。选项B不正确,因为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选项D不正确,因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不包括资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3.B【解析】所谓恐怖活动,可以包括绑架、杀人、爆炸等多种形式的具有恐怖性的犯罪活动。但是刑法规定本罪所要处罚的仅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具体的恐怖活动。因此,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并且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B【解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甲身为大学负责后勤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该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15.D【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与该婴儿没有亲属关系,不负有扶养义务,因此不能构成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该婴儿是弃婴,其脱离家庭或是监护人并不是由于甲的行为所致,因此,.不能定拐骗儿童罪。甲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重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该罪定罪处罚。
    16.C【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是伪造证据,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17.A【解析】本题容易混淆的是A项和B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本题应选A。
    18.D【解析】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国家授予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占有财物的行为,而不是看所占有的财物是否是公共财产。将行为人一个行为根据对象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开定罪的做法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将混合所有制单位中的私有财产看作是在国有单位中使用的财产,更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19.B【解析】张某身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是过失。后者主观上是故意。
    20.A【解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上要求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中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选项C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体上就不符合本罪的要求。选项A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不负责任,在不调查对方资信的情况下就给对方提供担保,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而选项D之所以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原因不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是意外事件的发生,所以选项D不构成本罪。
21.A【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B【解析】本题考查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大多数是物;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继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或者其他债权债务以及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所以其客体具有多样复杂性。
    23.A【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住所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24.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可见本题中的餐厅工作人员拦住该客人不让其离去的做法属于时其自由施加拘束的自助行为,该自助行为排除非法性。注意D项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25.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可见,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26.A【解析】本题涉及合伙关系消灭时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各合伙人对于各占共有财产50%的份额均没有异议,况且双方按照此份额进行收益的分割等已有一年,应当认定此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27.C【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B【解析】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等。本题中A项抽奖活动属于射幸合同的范围,A项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C、D项中,佳味食品公司和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只有B项中,甲与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同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因此不是债的发生原因。
    29.D【解析】免除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是债务消灭的一种原因。债的免除,债权人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是单方行为。
    30.B【解析】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种类包括: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准混合合同。其中,混合合同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可见无名合同可以包含于有名合同之中,无名合同可以与有名合同同时存在。对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以及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处理。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错误的。
    31.C【解析】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只是这类文字凭证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本题选C。
    32.C【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题C是正确的。
    33.C【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问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本题只有C项是正确的。
    34.B【解析】乙先于甲死亡,因此甲所立遗嘱不发生效力。甲死亡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乙的孩子丙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
    35.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优先性规则。民事责任优先性规则适用于不同法律部门之间责任聚合的情形。当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需承担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36.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7.C【解析】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当事人只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证明违约方有主观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严格责任仅以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错误。
    38.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B【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0.C【解析】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凡是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的无效,故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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