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齐某很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元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绑架罪的认定。在本题中,齐某的行为性质显然属于绑架罪。《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认定为绑架罪,不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C.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罚金执行的民事优先原则。《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3.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
A.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
D.相加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折中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其中,对于数刑中最重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的是吸收原则,本题中两个刑罚一为无期徒刑一为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纪某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恳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纪某的行为:
A.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毒品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关于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
15.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时效中断制度的条件。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时效中断的条件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
1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伪证罪
C.诈骗罪的共犯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17.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智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王某对周围的人慌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盗窃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利用他人酒醉的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际上是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8.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
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
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强奸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是采用胁迫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9.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A.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
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
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
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故意伤害罪死刑的适用。《刑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