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试题(4)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刑法学部分:共75分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题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专业综合Ⅰ
  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第 2 题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
  专业综合Ⅰ
  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不应选。

  第 3 题 以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
  专业综合Ⅰ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学习时要掌握:无论把钱借给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几个比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据各自客观方面的不同进行比较。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侵吞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财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将特定的抢险救灾、防汛、扶贫物资改变用途.但仍用于本单位公共用途,如建办公楼、买小汽车等。还需注意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质押的性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因此,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 4 题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专业综合Ⅰ
  专业综合Ⅰ

  点击查看>>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试题(4)完整版

  辅导推荐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模拟冲刺试卷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文化综合》考前预测试卷

  201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学练习

  基层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民法知识汇总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