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辅导之基本人权原则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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