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充分,但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 
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删改成的。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特点: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件从新主义。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施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 
结构: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共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五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特点 
1、采用国家本位原则。 
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维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及抵制土地经营权。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六法全书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党法律的基本框架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类。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2、关系法规。3、判例、解释例。 
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机关分为四级。南京分为三级三审制。 
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 
2、实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 
刑事审判的特点 
1、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 
2、严格控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的权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 
4、秘密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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