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版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基本信息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第2版 (2010年10月1日)
  平装: 266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2088634
  条形码: 9787802088634
  产品尺寸及重量: 28 x 20.4 x 1.6 cm ; 522 g
  品牌: 中公教育
  ASIN: B004B8TX10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内容简介:严格依据最新大纲,深度讲解专业知识、精心打造实用教材,轻松夺取学科高分。准确定位政法干警考试选取重要法条直接拿分。准确的民法学考试定位,是准确把握考试难度和本质要求的基础。《中公版2011·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班)》通过反复研读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在讲解知识点前。通过重点提示、知识体系图和重要考点及学习方法三部分对民法学的命题趋势进行准确的定位,并提供民法学考试中的热门考点以及推荐复习方法,为考生学习相关知识点提供指引和便利!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的考试定位决定了其题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直接考查法条的形式出现。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民法总论
  考点复习导航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种类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解释
  六、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五、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监护
  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八、个人合伙
  第四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六、无权代理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二、诉讼时效
  三、期间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考点复习导航
  
  第二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物
  三、物权的分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物权的变动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三、共有
  四、相邻关系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二、质权
  三、留置权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考点复习导航
  
  第三章 债权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证
  三、抵押
  四、质押
  五、留置
  六、定金
  第三节 合同法总论
  一、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五、合同的履行
  六、合同的保全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八、合同的解除
  九、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承揽合同
  五、保管合同
  六、委托合同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考点复习导航
  
  第四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二、姓名权名称权
  三、肖像权
  四、名誉权
  五、隐私权
  六、荣誉权
  本章重点难点僻读
  主观题精练
  考点复习导航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第二节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取得
  三、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继承权
  第七章 民事责任

  序言
  严格依据最新大纲,深度讲解专业知识、精心打造实用教材,轻松夺取学科高分。准确定位政法干警考试选取重要法条直接拿分。准确的民法学考试定位,是准确把握考试难度和本质要求的基础。本书通过反复研读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在讲解知识点前。通过重点提示、知识体系图和重要考点及学习方法三部分对民法学的命题趋势进行准确的定位,并提供民法学考试中的热门考点以及推荐复习方法,为考生学习相关知识点提供指引和便利!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的考试定位决定了其题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直接考查法条的形式出现。本书摘选了热门法条以减轻考生记忆整部法律的负担,结合理论知识的学习,便可在考场上所向披靡!深刻精析复习重点图形表格灵活表现位于章后的重点难点解读,将理论知识点进一步深化,强化考生记忆,帮助考生在民法学高分的道路上更进一步。图形表格等多种知识点表现形式。贯穿于本书始终。
  通过对相似概念的比较、重要知识点的体系解构,为考生传道授业解惑,加深对重要考点的印象,为考生打牢获得高分的基础。真题与经典例题相结合提升基础能力进行实战演练真题与经典例题的结合。为考生理解掌握知识点打开一道方便之门,使考生的复习过程在例题、案例的帮助下变得生动形象且有效,轻松取得民法学的高分。

  文摘
  (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种类
  (一)民法的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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