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体检公告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5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根据《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及《2012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列入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司法系统招考(招生)及2012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考察(政审)人选的体检工作将于2012年12月8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医院、地址及时间
  体检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
  时 间:2012年12月8日早7:15
  乘车路线:沈阳站从南一马路站乘环路公交车到南塔站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沈阳北站乘224路公交车到南塔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体检费为500元左右。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水。体检后,医院备有免费早餐。
  3、体检人选务必按时参加,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体检结果将于体检后5日内由招考单位通知体检人员。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根据《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规定,公安、森林公安系统在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中已检查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附件: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司法系统招考(招生)及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时间安排.xls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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