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解读与备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即将开考,本次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与去年试点考试相同,从考试大纲中可读出若干同中有异的信息,对考生准确有效备考具有指南意义。面对《民法学》单一科目,大部分法学背景的报考者已感受到一定的压力。针对考生的困惑和压力,第一时间对本次考试《民法学》大纲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大纲要求
  大纲要求应试人员应分别从“比较准确地理解”、“理解”、“运用”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本次考试《民法学》大纲中明确指出了以下考查目标: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重点考查方式:单项选择题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重点考查方式: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重点考查方式:案例分析题
  二、考试特点
  从这三个考查目标我们可以看出本次考试是对掌握民法学基本知识以基本原理基础上的一次综合测试。结合以往的真题看,试题难度比司法考试低,与自学考试相当,侧重于对基本能力的考查。客观题相对简单,主观题要求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并能够活学活用。
  下面,我们以以往的一道真题为例,来说明这一考试的特点:
  甲有三台空调,A空调自用,B空调借给乙使用,C空调出租给丙。如今甲乙签署买卖合同,由乙购买这三台空调,双方约定:(1)A空调出卖给乙,但甲由于使用需要,承租该空调;(2)
  甲将对丙享有的C空调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替交付。请问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关于A空调的交付为占有改定
  B.关于B空调的交付为简易交付
  C.关于C空调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D.三台空调均未交付
  【答案】D。考生想要做对这道题,就必须搞清楚占有改定、交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三种基本的观念交付形式之间的区别,搞清楚每个概念的真正含义,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要知道,交付并不是简单到只有一种我们经常看见的甲把某物品直接交给乙的这种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和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包括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三种方式。那么,交付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实际上是在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也就是说动产在改变主人的过程中必备的一个物权生效要件。要想设立动产物权,必须有有效的合同,之后有有效的交付。
  那么,交付又是从属于哪个理论?它实际上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我们知道,物权公示包括两种基本方式,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我们再问一个问题,物权变动为什么要公示?物权的公式原则就是为了解决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对世权的确权,公示了之后,物的主人的权利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经过以上说明大家应该意识到,至少有两点是我们学习的时候应该把握的:
  (一)厘清相似概念,在易错易混的知识点上多下功夫,读懂吃透,以不变应万变
  (二)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体系,他会让你的学习效果事半功倍。
  三、民法复习要领
  从整体上看,本次民法学考试总共由七大块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权法部分、知识产权法部分、婚姻家庭继承部分、人身权部分以及民事责任部分。实际上,这七块之间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仍以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些知识之间的联系。以小明要买一台电视机这件事情为例:
  如果小明8周岁,他购买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他不是8周岁而是12周岁,那么他购买电视机这一行为的效力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如果他今年17岁,虽然没考上大学,但是在工厂上班,能够自食其力,那这个行为是否有效?其实我们这一系列问题围绕的就是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在展开。
  如果小明委托别人去购买电视机,就会涉及到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如果小明是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问:这一台电视机的物权何时发生转移,是小明付钱的时候还是商家把电视机交给小明的时候?
  如果小明不是买电视而是卖了一台不属于他的电视机,对方又是善意的,付了足够的钱,电视也被对方搬走了,那目前电视的所有权归谁?
  如果小明不是买电视,而是跟别人打架,砸坏了其他人的电视,侵权责任怎么承担?
  如果小明不是买电视,而是卖电视,在已经收了甲的货款,没有交货之前,又把电视高价卖给了乙,并且完成交付,那么现在物权归谁?甲是依据物权还是债权请求小马小明赔偿自己的损失?
  这些例子都是来源于活生生的生活。如果大家能够清楚地回答以上问题,那么民法的学习将充满乐趣。实际上,每个知识点都不是孤立的,所以我们要有一下几种精神或称之为方法:
  1.将法律与生活对照,做到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2.找出快速有效的学习方法,培养灵活处理问题的能力。
  3.先掌握最重要的考点,再全盘攻破。
  4.学会做题技巧,快速东西考试规律。
  四、民法做题技巧
  下面,就做题技巧总结以下几点:
  (1)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找准“题眼”即所谓确定该题所考的知识点,或者是民事法律制度。考生应注意,近年考题中直接考查知识点或简单的考一个知识点的题目已经较少,更多的是绕个圈子命题,而且一个题目往往涉及几个相关知识点。找准“题眼”,就等于作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却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填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该过程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思维过程对于案例题的作答更有意义。
  (2)解答民法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理清思路,通盘考虑后再统一答题。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自己给出问题的答案,而不是让考生去选择问题的答案。许多考生在平时复习时,往往是在头脑中一形成抽象、模糊的大致答案后,就急于翻看参考答案,而且基本上没有动笔的习惯,所以导致大多数考生在考场上答题时眼高手低,对问题似是而非、思路不清,结果在试卷上前涂后改,大大降低了主观题得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理清思路,对所考间题通盘考虑后再一并解答,避免思维闪烁不定,搞得一团糟。而这一做题思路与习惯的形成却有待于平时练习时的严格的自我要求,练习时要事必躬亲、勤于动笔。
  这世界,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学习方法也千差万别,但是找到适合自己的是需要探索的,正确的方法可提高备考的效率,提高应试的成功率;但“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一切成功最终源于努力,考生除了踏踏实实地努力备考,没有别的更好的“方法”,此点必须在应对一切考试中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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