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考生:
现将国家教育部教育考试中心提供的我省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教育入学考试成绩,以及笔试总成绩予以公布,并将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一)合成笔试总成绩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部、人社部、公务员局等十二部委有关文件规定,考生的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和教育入学考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具体计算方法附后)。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省考录办已于10月10日对符合加分人员进行了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考生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加10分。即日起考生可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登录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站查询本人本次考试教育入学成绩和笔试总成绩。
(二)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为了确保录用人员的整体素质,体现竞争择优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本次定向招录的专科培养层次主要面向高中毕业的部队退役士兵,学历较低,以及面向四类服务基层人员特设职位、定向招考等实际情况,经省考录办研究,划定本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的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换算成百分制后为35分(含35分)。凡笔试总成绩低于35分的不能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三)按职位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根据本次招考公告确定各职位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职位和法医类等开考比例不低于1:2的职位外),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各职位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详见附表。各职位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以报名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
(一)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时间安排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受理时间集中安排在10月24日至10月30日。各资格审查单位具体安排详见下表: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安排表
(二)考生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应带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2.符合常住户口在陕西、陕西生源、陕西区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或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的四个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
3.已在职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对于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确实有困难的考生,经资格审查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体检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4.报考特设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项目主管机关关于报考人员服务期满(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历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其中,大学生“村官”提供经县级组织部门确认的所服务村镇党组织出具的本人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材料。
5.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应提供所在党组织或档案代理所在地的相关证明。
6.报考公安系统各职位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时,须分别携带一张一寸免冠证件照片。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二学位、专升本培养层次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还须携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打印)原件及复印件(存留);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退役士兵)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还须携带入伍通知书或县级以上武装部出具的入伍证明,退伍证。
7.留学回国人员须由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考生10月20日至10月27日可登录省人事考试中心网打印报名登记表或补打准考证。
另外,具体职位要求需提供其它资格条件证明的,请电话详询资格审查部门。
三、体能测评
(一)参加体能测评考生的范围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司法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还须参加体能测评。
(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在资格复审后统一组织进行。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详见附件)执行。
四、注意事项
凡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考生要认真阅读有关附件,并按要求参加面试资格复审。
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应注意休息,勿疲劳、勿饮酒,保持正常的体能状态。
凡属报名注册虚假信息、提供材料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或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考生面试资格,形成的职位空缺,以及因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等情况而形成的职位空缺,由各资格审查单位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在规定时限内依次递补,进行资格复审。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请广大考生近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出现递补情形能够及时联系,以免错失递补机会。
附件:
1.《各职位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表》
2.《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标准(暂行)》
3.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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