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专业知识: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专业知识: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于民事行为,但属于民事行为,这点希望大家能够区分清楚,而由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衍生的一些概念,同样也是需要注意的,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些知识点。

  1.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 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3. 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二者的区别是:

  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4. 附条件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来的。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5.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6.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坑内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3)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则自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7.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8. 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

  1)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9.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是:

  1) 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后者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约定交付实物时成立。

  2) 交付实物的意义不同。前者交付实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为,而后者交付实物则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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