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概念大全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101、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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