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地役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4.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偿无偿均可 
6.不能为永久期限 
7.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3.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二、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既不存在法定地役权,也不得以单方行为(如遗嘱)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4.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需)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的权利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必要附随行为的权利 
3.取回工作物的权利 
4.物上请求权 
5.相邻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行使其权利 
2.依约定支付费用 
3.维持工作物以及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   
(二)供役地人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 
3.有权要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2.依据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例: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甲将自己承包的果园转让给乙,则乙享有该果园上设定的地役权 
B.集体组织丙有权在已经承包给丁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赵某将房屋出卖给钱某,则赵某享有的对孙某的采光地役权,钱某无权享有 
D.李某将房屋卖给周某和吴某,则李某享有的对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权,周某有权享有但吴某无权享有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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