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共60分
1、撤销权属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 、抗辩权
解析:C、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 )
A、1个月内
B、2个月内
C、3个月内
D、6个月内
解析:D、6个月内。这个没什么疑问
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并声明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甲、乙均同意。丙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应( )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承担按份责任
D、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B、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人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4、下列选项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是( )
A、追认
B、立遗嘱
C、撤销
D、买卖
解析:D、买卖
5、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该合同属于( )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解析: C、附始期的合同。死亡应该是属于期限,因为人的死亡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具体的死亡时间尚未确定,但死亡的事实则是一定会出现的。而条件则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在合同成立时双方都不知该事实是否能发生。所以作为死亡只能说是所附的期限为不确定的期限。
6、下列行为中,不得代理的是( )
A、立遗嘱
B、购买机票
C、存款
D、购买股票
解析:A、立遗嘱
7、甲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委托乙转让一辆二手车,遂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行为属于(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与第三人串通的代理
D、无权代理
解析:B、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跟题目符合
8、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
A、只能申请失踪
B、只能申请死亡
C、只能先申请失踪,再申请死亡
D、既可以申请失踪,也可以申请死亡
解析:D、既可以申请失踪,也可以申请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因此,李某既可以申请宣告张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9、依据《合同法》,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期限为1年,这一年属于( )
A、消灭时效
B、普通诉讼时效
C、特殊时效
D、除斥期间
解析:D、除斥期间。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完全物权
解析:B、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11、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对此,(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D、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解析: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12、甲与乙为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宅基地,甲行为侵犯乙的( )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解析:C、宅基地使用权。这道题在民法大纲后面的习题跟华图的习题都出现过,答案都是选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基层组织所有,所以谈不上侵犯宅基地所有权。
1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抵押
B、质押
C、定金
D、留置
解析:D留置。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的约定。《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就取得了对其占有的与债务有关的财产的留置权。
14、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押成立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时
B、钢琴交付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质权人同意时
解析:B、钢琴交付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换句话说,质权应该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移交质物方可成立质权。
1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依据是( )
A、债的标的物是否特定
B、债的内容是否特定
C、债权人是否特定
D、债务人是否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