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真题汇总二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5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选择题

  1. 甲乙素有矛盾,甲就在背地里谈乙有生活作风问题,引起乙与丈夫之间的矛盾,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

  A. 荣誉权 B. 名誉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2.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3.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 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4.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5.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 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 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 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6.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关系则( )。

  A. 从追认时起生效 B. 仍然无效

  C. 经相对人同意后生效 D. 自始有效

  7.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负( )。

  A. 完全责任   B. 按份责任

  C. 补充责任 D. 连带责任

  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上所称的物的是( )。

  A.尸体 B.安装在体内的心脏起搏器

  C.血站储存的血液 D.剪掉的头发

  9. 我国民法调整( )。

  A. 经济管理关系 B. 纵向的财产关系

  C. 所有的财产关系 D.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0. 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 )。

  A.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归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

  11.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一周内把丙家的狗毒死,我就给你300元钱。”该行为属于( )。

  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2. 下列财产中应该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是( )。

  A.遗失物 B.漂流物

  C.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D.失散的饲养物

  13. 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总价款50万元,约定违约金1万元。合同订立后,长江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后黄河公司违约,不能向长江公司交货,给长江公司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则长江公司最多可获赔( )。

  A.1万元 B.1.5万元 C.6万元 D.10万元

  14.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 )。

  A.同等法律效力 B.不同的法律效力

  C.类似的法律效力 D.不同的执行力

  参考答案:

  1. B 2. B 3. C 4. B 5. A 6. D 7. D

  8. B 9. D 10. D 11. C 12. C 13. D 14. A

  15.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16.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17.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认定。

  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18. 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特点和认定。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完备。

  第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第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的发生。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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