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8)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参考答案:

  单选题  1、D 2、B 3、D 4、D 5、B

  简答题  

  1、(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包括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利益,尽职尽责.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如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  

  (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案例分析  

  1、(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付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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