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案例11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9g s)f p a R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案例12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案例13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案例14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案例15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案例16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d /+B N [

  [问题]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案例17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案例18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19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案例20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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