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七)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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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页: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 第6页:单选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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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页:简答、论述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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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
  41.答:(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2.答:法人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就实质要件而言,依法成立主要是对法人组织合法性的要求,即法人组织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特定化的组织。因此,名称也是法人成立的一个条件。
  43.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又称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论述题
  44.答: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旦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都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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