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特点及防治对策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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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干警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服务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一支党领导下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工作光荣,职责重大。尤其在新形势下,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力度加大,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日渐凸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政法干警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形势要求政法干警必须是政洁上忠诚可靠,业务上驾轻就熟的高素质人才,但是政法干警的素质状况同新型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支队伍中还经常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下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的成因、特点及防治对策作一个探讨。

  一、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主要表现:

  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取向利益化。一些政法干警的工作还是以服务人民,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为价值取向,而是一切从个人、部门、小集团利益出发,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无钱不办事,办事就张口,吃拿卡要习以为常,使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正义性大打折扣,导致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失去信心,产生反感,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2、司法权力私有化。部分政法干警甚至是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当作私有资本,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利用手中权力干着违法违纪的勾当,扰知己法律公正执行。

  3、法律地方化部门化。大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有的偏担一方,有的越权办案,只要符合本地本部门利益就可以置法律于不顾,偏袒保护,暗箱操作,明目仗胆,肆无忌惮。

  4、程序法律无用化。重实体轻程序,不尊重当事人权利,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型讯逼供,虐待犯罪嫌疑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5、执法水平低下化。干警法律素质低,专业知识抽,不懂法律,曲解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问题增多。

  二、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因

  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实质原因,是其把司法权力居为权有,以权谋私,用以交换,从而导致权力异化。司法权力是国家强权的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理应属于人民,人民理应是司法权力的所有者,行使者,即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权力主体。人民通过代表大会,将意志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生产生活中加以实施。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集合体,不可能人人都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力,只能将其授权于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为行使,这使司法权力与其行使便产生了分离,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就成为形式意义上的司法权力主体。这种形式上的司法权力主体与人民之间是社会公仆与国家主人的关系,其司法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如果忘记自己行使的司法权力是谁给的,就会背离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将自身掌管的司法权力私有化,使之成为可交换的商品,以权谋私,出现政法干警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金钱、关系、人情案的违法纪现象。

  具体分析政法干警违。市场经济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在刺激着个人追求私利的狭隘动机,刺激着个人物质欲望的不断增长与膨胀,形成政法干警违法纪的内在驱支田径,政法干警解脱离工作宗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大都法纪的发生原因,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利益驱动出于极端的个人利益驱动。

   2、司法权力意识的淡漠与退化。司法权力意识是指司法权力行使者对权力持有的心理状态。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只能忠于人民,服务人民。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干警不能正确理解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不讲原则,不讲法治,不讲民主,把司法权力居为私有,视为可以谋利的工具,认为“有了权一切都有”、“权大于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导致权力私化,利益私化,以权压法,法权代法,滥用执权。

  3、监督制约机制软弱乏力。从经济发展和政权更替来看,权力可以支配人力与物力,可以创造财富,但也可能被作用商品进行交换,谋取私利,事实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便是例证。这说明权力必须要加以制约,一位哲人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力是国家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这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现实中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虽有一定制约,但由于监督机制不全,监督措施不力,监督内容、程序不规范,形成了党的监督不够,人大监督不力,舆论监督不了,群众不敢监督,法律监督形同虚设,监督网络处于半瘫痪状态。监督制约软弱乏力是造成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

  4、工作体制上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法干警的任命和管理缺乏国家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制约。其管理和任命往往由地方负责。端谁的碗,受谁的管,这容易造成其行使权力倾向于本地方、本部门,带有浓重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为了地方、部门利益不惜违法违纪,不怕违法违纪。其次,司法经费一直未能单列,工作必须的经费得不到满足,政法干警一些应有的福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如有的地方长期拖欠工资。再次,政法干警长其余系统的教育培训机制尚未形成。政法干警长期处于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第一线,与社会阴暗面接触较多,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而其本身又不能得到长期的系统的培训自身素质不能随着形势任务需要得到相应的提高,勤奋敬业,忠于职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得不到培养,加强道德修养,增进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得不到增强,一经引诱,一旦处身于是非决择的时刻容易放弃党纪国法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5、政法干警录用不严,清除的“出口”不畅。政治干警工作在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执法环境异常复杂,面临的考验极其严峻,这要求政法干警自身具有很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法干警录用“进口”不严,鱼龙混杂,“出口”不畅,劣不能汰,造成部分干警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要求,职业道德,执法水平低下,屡屡违法违纪。

  三、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对策

  1、强化领导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领导。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本质所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强化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和建设,让那些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政法机关的各级领导班子,带好管好干警队伍,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大力支持司法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实现政法干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有效途径。坚持党的领导是纠正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根本保证。

  2、完善各种监督机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权力失去监督与制约而滥用职权,因此必须完善各种监督机制。一是人大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民主权力,加强人大对政法干警的监督。这种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权力的依法行使,是我国政法体制中履行监督权的最有效方式和途径,也是目前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要切实加强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的方式,措施责任应当落实到位。二是群众监督。人民群众是政法机关的服务对象,因此群众监督理应成为政法干警监督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要在政法机关中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把政法机关的各项职权,职责,执法程序等全部公诸于众,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保证政法干警行使职权的透明度,把行使权力的全过程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法律监督。考虑制定监督法,监督保护法,检察官、法官弹劾法,引咎辞职条例,政法干警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监督的保障机制,使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都有详细的操作规程,保障措施,把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改变监督不了,监督不力,不敢监督、监督了也白监督的状况,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让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敢滥用职权。

  3、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权力依法行使的保障机制。一是政法机关应有国家统一的领导管理系统,即管人又管事,改革目前管事与管人分离的格局。二是工作经费实行单列,防止地方部门扼制与工作经费不足。三是实行从优待警。在政治上给予高荣誉,在经济上给予高待遇,与此同时配套严厉的违法违纪处罚机制。让其在政法机关工作时,在享受崇高的荣誉与优厚的待遇的同时,又有一旦违法违纪,荣誉与待遇一笔勾销的危机,使其违法违纪的人个成本明显大于其获取的利益,从心理上感到得不偿失,以遏止违法违纪的利驱动,从而增强政法干警的自律力度。

  4、大力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高度重视对政法干警队伍的建设工作。首先要制定一个长期教育培训机制。根据江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研究制定干警培训规划。按照干警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干警培训工作,一级抓一级,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方式,采取脱产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对干警进行教育培训,有针对性的解决干警在政法理论素质,本职业务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培养适应新世纪,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干警队伍。其次要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要把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偏不倚,齐头并进。通过抓思想政治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法方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始终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勤政为民,正确行使权力。通过抓业务建设,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任务对政法干警素质的要求。

  5、改进用人制度,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一要着力把好政法干警的入口关。政法机关的干警必须知法懂法,必须具备从事政法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坚持凡进必考,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毕业证书,政法干警的缺职缺额,从政法院校中择优录用,从其它部门补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政法机关工作。二是重点解决政法干警出的问题,着力疏通出的渠道,对道德败坏,素质低劣,群众反映强烈,不能继续在政法机关工作的,坚决清除出政法队伍,保证出的渠道畅通。三是要解决政法干警队伍的活力,加大干警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大量实践证明,搞好干警交流,有利于干警的成长。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长期在一个地方部门工作,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造成的。因此政法干警的交流应有硬性举措,规定在一地区、同级班子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岗位、同一部门负责一定年限的互相调整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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