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备考重点点拨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重点一:法理学

  重点知识: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法律效力、法律实施、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与社会。

  重点举例:

  一、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这是因为:(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个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时间的);(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指通过明令废止或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某一法律的效力。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

  (一)必要性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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