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冲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知识点讲解与练习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答案及解析

  1.【答案】D。中公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答案】A。中公解析:接受继承。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3.【答案】B。中公解析: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4.【答案】D。中公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27条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5.【答案】ABD。中公解析:大儿子先于田某死亡,依《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D项正确。二儿子、小儿子和女儿作为田某的子女,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儿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死亡,因此应当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得的份额,即转继承。但小儿子的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上是小儿子的遗产,而不是田某的遗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6.【答案】BCD。中公解析:黄老太太的女儿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老太太的儿子先于黄老太太死亡,其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同样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黄老太太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7.【答案】ABC。中公解析: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因此,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为代位继承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8.【答案】D。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9.【答案】A。中公解析:本题涉及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0.【答案】C。中公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冲突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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