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1年职称评审须知

来源:职称外语    发布时间:2013-02-05    职称外语辅导视频    评论

  受理依据
  《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受理范围
  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各省市在沪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指独资、合资、合作 企业、外企办事处、股份制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由本人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评审范围
  中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民用航空系列。
  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技校教师、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实验系列、出版系列、新闻系列、播音 系列、档案系列、文博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翻译系列、艺术系 列、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民用航空、船舶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国际商务。
  申报条件
  学历与资历条件
  (1) 中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四年以上。
  (2) 高级职称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职称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中级职称工作五年以上。
  职称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
  论文
  申报高级职称需申报2篇论文,(其中一篇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中级职称需申报一篇论文。
  申报办法
  以当年度评审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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