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建设项目招标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主要有: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是与必须招标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保障必须招标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根据《招标投标法》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据此,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前者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报招标事项核准应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核准权限划分等内容。后者规定了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条件,以及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交的书面材料等内容。

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颁布实施,我国投资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二是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整了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范围,发布了《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包括: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同时还重新规定了核准招标方案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一些地方发展改革委对于地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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