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投标人对检索产品不成熟投诉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案情回顾
  J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F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F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建设公开招标项目。2012年9月3日,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A、B、C、D、E五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2012年9月24日组织了开标、评标,并于当日下午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为A公司。2012年9月27日,投诉人B公司向J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2年10月25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B公司认为,A公司所投产品不是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未真正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中关于“系统应包括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的要求。因此,其评分总分不应在91分以上。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事项及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经告知投诉人B公司补正有关资料后,于2012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其投诉。受理投诉后,于2012年10月29日分别向J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和A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J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和A公司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同时,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抽取三名专家(其中2名技术专家、1名法律专家),并邀请F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组成复审小组,于2012年11月8日对招标投标资料和评标过程进行了复审。
  事实认定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查证评审资料并结合复审意见,认定了如下事实:
  第一,评标委员会和复审小组经查证后,均认为A公司提供的包含在“内容管理平台”中的“全文检索工具”是计算机软件。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的规定,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其是软件产品。
  第二,软件产品是否成熟,法律无明确界定。本案中A公司在投标文件“系统整体框架图”中,明确标明系统含有全文检索软件,且对“内容管理平台”中的全文检索软件功能进行了详细描述,同时还提供了多个地市州或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成功案例,并获得良好的评价。因此,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A公司提供的全文检索软件产品已相对成熟。
  第三,A公司虽未提供全文检索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已按商务评分标准扣分),但并不能认定该全文检索产品的软件著作权不属该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受本法保护。”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同时,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表”中的“系统应包括成熟的全文检索产品”评分项,并未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证明文件。因此,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计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评审资料、A公司投标文件、专家复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9号令)等法规、文件为依据。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实不成立。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招标过程合法,中标结果有效。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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