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法规教材解读:政府采购法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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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立法目的
  • 第2页:适用范围
  • 第3页:基本原则
  • 第4页:政策性规定
  • 第5页:采购方式和程序
  9.1.3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9.1.4政府采购当事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采购人的范围包括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
  供应商的范围包括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也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9.1.5政府采购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要求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的特定条件。
  (1)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能进行平等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2)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特定条件。特定条件一般包括:资质、生产能力、业绩、生产许可、财务状况、专业人员等。这些特定条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且不能通过设定特定资格条件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人为设定歧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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