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法规教材解读:合同法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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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基本原则
  • 第2页: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 第3页: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 第4页:合同的效力
  • 第5页: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 第6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第7页:违约责任
  • 第8页:合同争议的解决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对合同效力的讨论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的衡量标准是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据此亦可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类型:
  1)合同的成立。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以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并且成立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2)合同的生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合同法》第44条规定,已经成立的合同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结果,则视为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缔约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标的确定并且可能等四个方面。
  如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则可能最终会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合同的可撤销。
  3)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合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合同当然不产生效力,且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合同存在以上规定内容之一,则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此类合同其实为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撤销权之时,合同视为生效。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撤销的合同即自合同订立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可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至合同生效之前。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发生认识上的显著错误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此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另外,合同的撤销权不能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有撤销权人)直接行使,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同时《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和限制条件,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权的尊重。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符合合同规定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如此,对于处理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缺陷和困难,可以赋予权利人多种选择促成合同目的的达成,最大限度鼓励交易的实现。
  5)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须经有权补正人追认方为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要素主要为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则需要有权人进行追认,即表示承认或同意。追认一般以明示方式作出,沉默不构成追认。同时,追认应当为无条件并且对合同全部条款承认。对部分条款予以承认的,应视为新要约,仍需相对人同意。
  应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附生效要件的合同。附生效要件合同包括附条件合同以及附期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实际中容易存在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混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对成立及生效的规定,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对二者的区别主要作如下区分:
  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虽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仍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主要反映当事人的合意达成一致,属于对事实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则反映立法者的意愿对当事人合意的干预,其属于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价值判断。
  ③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如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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