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目录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
1.3.3基本原则
1.3.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组成部分/表现形式)按主体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立法法》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掌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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