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法律法规辅导: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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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对外招标规定
  • 第2页:世界银行对其采购相关规定
  • 第3页:亚洲银行对其相关规定
  • 第4页:《政府采购协议》内容
  • 第5页:《示范法》相关内容

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目录: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10.1.3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0.1.5中国政府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10.2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2.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规定
  10.2.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10.2.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0.2.4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3亚洲开放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3.1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3.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0.3.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0.5联合国贸易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5.1《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大纲要求:
  了解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的程序、招标采购的规定。
  了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种类、方式、程序和审批的规定。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了解)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亦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人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1)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则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日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人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门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日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己列人备选项目清单的项日,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杳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门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10.1.3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了解)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相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0.1.5中国政府对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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