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供应商中标后拒绝签约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经常会遇到。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对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约,已经司空见惯。前不久,在本地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采购案例,某公司在突破重围获取的中标资格后,却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终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虽然重新确定了中标人,但却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使采购项目不能按照完成,造成了不良社会印象,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其实,回顾以前自己组织实施的一些采购项目中,此类问题确实屡见不鲜。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约,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采购工作,也使采购机构的形象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对供应商拒绝签约问题应予重视,要认真分析其原因和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采取相应措施,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供应商中标后拒绝签约的原因

  从所以前所发生的供应商中标后却又拒绝签约采购案例来分析,供应商中标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标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有其不能接受的某些条件。但从整个采购过程来看,合同条款应该是提前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且对众多的投标人来说都是一致的,也是公平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也不存在采购人在招标结果确定后改变了合同条款和商务要求的问题,中标人拒绝签约完全是基于自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二是中标人认为自己的利润会受到影响。中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有草率投标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意排挤其它竞争对手,搞恶性竞争,先以低价投标,投出一个超低的报价,本来就没有一个合理的利润,却寄希望于在中标后再与采购人协商中标价格或其它条款,如果用自己理想的价格和条款与采购协商且能取得一致,自己的利润能够有所保证,便能顺利签约,否则就会以种种理由而拒绝签约。三是中标人担心采购人不能按期付款。中标人对采购人支付货款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是有所了解的,但对能否按期付款却心存疑虑,担心采购人在付款时要按复杂的程序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如果自己按期交货而采购人却不能按期付款,自己没有办法制约,也没有办法维权,到头来会对自己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四是采购人一味地降低条件无形中助长了中标人不签约的行为。采购人一开始在中标人拒绝签约的行为上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似乎害怕中标人不签约而再也没有其它供应商与其签约,影响到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因而一味地对合同条件一让再让,让中标人因此便认为采购人在合同条件上还有潜力或者空间可挖,还可以在关键条款上继续作出让步,因此便步步为营,相继提出不合理条件,逼迫采购人就范。如果说采购人一开始就采取强硬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条件与其协商合同,不降低合同条件,不给中标人任何机会,也不至于出现后面的种种变故。

  上述原因,也暴露出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供应商不履行义务,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依法采购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或者说是对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三是采购人的原则性不强,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故意放纵供应商的行为,或者说是采购人中的个别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弃自己作为采购人应享受的权利,或者是肆意损害自身的权利。四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在采购开始前没有对采购项目作出充分论证分析,没有进行市场调查,没有对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在采购过程中也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和信誉度进行审查,致使采购过程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五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必要的诚信意识,如果真是如中标人所说的在“中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其难以接受的条款”,或者说是在关键条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这正是他们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中标后拒绝签约行为造成的后果

  中标人在获取中标资格后长时间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最终被取消中标资格,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主要有:一是中标人自身的形象受到影响。中标人在这个项目上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可能会减少或者消除自己在这个项目上即将造成的损失,比如说利润受到影响或者说没有利润甚至可能赔钱,但其自身的商业信誉可能会降低,商业形象会受到影响。采购人取消了其中标资格,招标组织机构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在投标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使其在经济上有所损失,同时,还会将其列入供应商的不良记录,使其以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有所减少或者在一至三年内失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经媒体暴光,使其它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自身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其结果是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在商业形象、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上还要蒙受巨大损失,可以说是得不偿失。二是给其它供应商造成损失。以前曾经有个案例,某供应商中标后,却放弃了中标机会,拒绝与采购人签约,被取消了中标资格,并受到处罚。从这个案例所涉及的项目来看,整个项目分为设备供应和系统集成两大部分,系统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是分开招标的,最终中标的系统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并非一个公司,而系统集成商要等到设备供应商提供完设备后才能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因此其工期要依赖于设备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工期,只有设备供应商按期提供了设备,系统集成商才能进行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并按期完成整个项目。否则,是没有办法按期完成的。这个项目也正是因为这个中标人(属设备供应商)没有按期签订合同,更没有按期提供设备,致使其它设备无法正常供应,系统集成商也不能按期进行设备安装和系统集成,项目的其它部分也无法正常进行,整个项目的工期无法保证,付款期限受到影响,由此而来,系统集成商和其它设备供应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三是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从前不久所发生的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采购人所委托采购的项目是事关全市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关键性设备,而由于中标人不能按期签订合同,没有履行按期供货义务,致使整个工程耽误了一个多月时间,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使国家花了不该花的钱,项目也不能按期组织验收,给其它供应商的付款期限也要拖延,造成项目迟迟不能验收交付使用,项目的社会效益不能正常发挥,进而对本市重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四是使招标组织机构的工作业绩受到影响。由于中标人不能按期签约,给本项目的招标组织也造成了很大损失。按照惯例,无论最终结果如何,经公开招标所确定的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无故撤标,没有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表明招标工作失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使招标组织机构也会蒙受损失,其形象也会受到影响。五是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受到破坏。政府采购是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的一项特定活动,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一个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中标后及时与采购人协商签约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也是供应商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说供应商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顾,在中标后都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也无从谈起,“无规则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规则而不顾,政府采购活动也就没有规则可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

  采购人应增强依法采购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采购法》及其财政部出台的几个配套办法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同时也对供应商的维权方式和途径作了规定,但对采购人如何维权尤其是对集中采购机构如何维权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维权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来看,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一是要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熟悉、掌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权利,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究竟有哪些权利,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在采购活动中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可采取哪些方式和途径并依照哪些规定去维护。二是要增强依法采购观念。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是有法可依的,这就要求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不断规范自己的采购行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事。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从业水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还要建立健全内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地设定相关责任,有效地防范采购风险。三是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要坚持原则,不徇情枉法,不在原则问题上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上同供应商进行讨价还价,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手段,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正常的法律渠道,寻求司法救济支持。

  采购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此类问题,无论对采购人来说,还是对供应商来说,都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如何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努力: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供应商在中标后不履行签约义务应受到的处罚,并做出严厉规定;同时,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也要作出规定,以使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采购人维权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使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从业人员都能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在采购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和依法采购意识,教育每一个从业人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加强采购业务和专业有培训。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使政府采购领域内的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知识,提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本领,提高应对和处理采购活动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四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既包括诚信制度建设,也包括诚信措施建设,还包括人的建设,也就是说制度、措施和人缺一不可。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要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形成全社会都讲诚信的制度环境;在措施建设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不讲诚信者采取有力措施,使不讲诚信无生存空间;在人的建设方面,除加强诚信教育外,还要制定诚信规范,增强人的诚信意识,明确每个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诚信责任。诚信原则,不仅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遵循,从事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遵循。五是加强政府采购市场建设。建设一个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是杜绝此类行为发生的有效方法之一,而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主要是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规则建设、市场信息化建设。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构成市场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对政府采购市场建设起着直接作用,决定着政府采购市场能否规范运行,决定着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好坏,市场主体建设对政府采购市场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运行规则、竞争规则、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等,这些规则是否健全、完善,对政府采购市场建设也关系重大,因此,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市场的基本规则。市场信息化主要是包括政府采购市场价格信息、潜在的供应商信息、政府采购项目资料信息及采购方案论证信息、项目评价信息、电子商务信息以及信息化管理等信息,这些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构成政府采购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实施也关系重大,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基础工作,特别是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化建设,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化建设。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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