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民法通则》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民法通则》(1986)

  (一) 我国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①法人的特征。a.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b.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c.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d.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其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  )承担。(09真题)

  A.招标人

  B.投标人

  C.招标代理机构

  D.评标委员会

  【参考答案】A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4、民事权利

  5、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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