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诉讼时效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诉讼时效

  普通时效:2年,

  短期时效:1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长保护期: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招标人拖欠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  )。(09真题)

  A.招标代理机构提起诉讼

  B.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支付

  C.招标人同意支付

  D.发生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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