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一般来说,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对于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时,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对于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一般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采取招投标方式例: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受让方时,如果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的,一般采取(  )方式。(09真题)

  A.招投标

  B.拍卖

  C.挂牌

  D.协议转让

  【参考答案】A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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