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
(一)招标人的分类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区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是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二、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一)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1、分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
2、条件
(1)响应招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2)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投标人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中的供应商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但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即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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