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趋势权威试卷(四)
参考答案
第一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是不妥之处,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是不妥之处,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3.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题
1.发包方与两个承包企业未按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签订一个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合同,而是与A、B两家企业分别签订两个合同。
2.(1)A企业的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理由:A企业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组织施工。
(2)B企业的行为属转包行为。
理由:B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而是将全部工程交由D企业施工,只收取管理费。
3.供货商可以起诉B企业,也可以将D、B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因为B企业应是承包合同主体,D企业是以B企业名义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题
1.应推荐采用总价合同。
因该工程施工图齐备,现场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工期为l年,风险较小。
2.应该含有赶工措施费。
因该工程工期压缩率为(460-365)/460=20.7%>20%。
3.在招标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
(2)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
(3)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
(4)直接指定施工单位。
4.该做法不正确。因为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5.(1)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人不应给予赔偿,因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第四题
该工程招标过程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开标会。
(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第五题
1.该行为合理。
理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存在隶属关系。
2.投标人报价修正的方法: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本工程量清单报价就属于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其修正报价单价为5.00元/m3,合价为10万元。
3.预付款=500万元×10%=50万元
第1个月的保留金扣留=100万元× 5%=5万元
第1个月应得付款=(100-5)万元=95万元
4.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合理。
理由:属于设计变更,而且施工图纸也未能按时提交。
3.(1)预付款为:840万元× 20%=168万元(2)前3个月施工单位累计应获得的工程款:(57+65+359)万元=481万元>420万元=840万元×50%
因此,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开始扣回。
(3)开工后前3个月总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为
第1个月:(57-57×10%)万元=51.3万元(或:57万元×90%=51.3万元)
第2个月:(65-65×10%)万元=58.5万元(或:65万元×90%=58.5万元)
前2个月扣留保修金:(57+65)万元×10%=12.2万元
应扣保修金总额:840万元×5%=42.0万元
由于359万元×10%=35.9万元>29.8万元=(42.0-12.2)万元
第3个月应签证的工程款:[359-(42.0-12.2)-168/3]万元=273.2万元
第七题
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第八题
1.C、D、F 3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标书逾期送达;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2.(1)不妥之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2)不妥之处:本工程项目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3)不妥之处: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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