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能力测试及参考答案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1【背景】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某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代理公司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组织招标,并拟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形式可以为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为避免潜在投标人过多,招标人要求代理公司只在本地的日报上发布公告,且向其内定的10家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未接到邀请的投标人一律不收理。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投标人 A的投标报价为9500万元人民币,为最低投标价。

  (2)投标人B在唱标过程中。提交了一份补充声明,提出让利5%;

  (3)投标人C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

  (4)投标人D的投标函仅盖有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5)投标人E为联合体投标,并附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但仅附有联合体牵头人的资质证书;

  (6)投标人F的投标价最高,故该投标人在开标后即声明要撤回其投标文件,并于开标后第二天正式提交了书面撤回通知。

  【问题】 1、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试分析A、B、C、D、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简述理由。

  3、投标人F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其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要求不正确,改变了有关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将导致招标无效

  (1)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5)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2 【背景】某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计划提交招标人后,招标人领导提出将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推后5天进行,并要求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文件必须在会议当天发出。同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适当压缩招标周期,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合同等流程上压缩时间。

  【问题】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书面文件发出的时限分别是什么?

  2、按照招标人领导的要求,招标计划总期将顺延少天?领导提出压缩时间的几个流程,哪几个可行?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即从开始出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少于15日。

  2、按照领导人的要求,关键线路发生改变,投标总计划将顺延3日,如果压缩流程,可以压缩的有在新的关键线路上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签订合同等流程。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在新的关键线路上,且法律法规要求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不能压缩。

  3 【背景】: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投资4.5亿且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样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8月10日~8月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于是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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