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押密试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招标师    发布时间:2013-04-07    招标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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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页:参考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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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题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题
  1.W项目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必须经过审批部门审批,其施工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2.w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但是需要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因为w项目使用国债资金,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照规定应当得到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

  第七题
  1.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正确。
  正确做法: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事件二中的规定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发售招标文件的价格不合理。
  理由: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计人该成本。

  第八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例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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