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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