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高空坠物伤路人施工单位赔偿四万元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受害人正常行走过程中,被附近工地上高空坠落的木块击中,因而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7万余元。近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4万元。  

  2006年4月,张某正常行走时,被附近一在建的建筑工地上坠落的木块击中了左肩及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头皮裂伤。张某得知该工程施工方为某建筑公司,遂与其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建筑公司认为张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于是,张某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确定举证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张某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而且其受伤的地点就在建筑公司负责建设施工的工地围墙之外,且周围再无其他施工工程,故可以认定张某受伤害的客观事实与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施工的建筑物上坠落的木块存在因果关系。因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故其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建筑公司是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格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提出的7万元索赔金额过高,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此数额的合理性,故此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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