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3-03-28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管理,提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机构及专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管理人员)是指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专 业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独立设立的部门或单位;
  (二)有经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的批文; 
  (三)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同级造价管理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的人员;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应不少于 8 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 
   2、造价管理人员专业结构(如土建、安装)配备合理; 
   3、 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占造价管理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计算机及软硬件)等; 
  (六)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与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能够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满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 办法,并及时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二)依法对国家、省统一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在本地区4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地区的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和必要技术鉴定; 
  (四)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并及时上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五)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初审、监督检查和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省造价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造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1、具有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历,能熟知国家和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 参加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继续教育、考核合格。 
  (二)县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 
   1、具有建设工程技术与经济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具有3 年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和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 参加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继续教育、考核合格。
  第九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考核要求和考核标准,对州、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 核管理档案,考核结果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省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法律、 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造价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第七条规定职责完成情况; 
  (二)造价管理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业务资料建档情况; 
  (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造价管理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本人参与过哪些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受过何种奖励; 
  (四)造价管理人员条件符合第八条规定; 
  (五)近年来参与工程造价管理跟踪调研,纠纷处理情况; 
  (六)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造价管理机构 
  (一) 当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 规章制度; 
  (三) 相关证明。 
   造价管理人员 
  (一) 工作总结; 
  (二) 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履行好第七条规定的主要职责的; 
  (三)出具过虚假工程造价纠纷报告的; 
  (四)在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造价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二)不认真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执法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有创 新,业绩突出,考核达到要求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 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造价管理 机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建议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调 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不合格的造价管理人员,限期弥补,再参与考核, 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建议调离管理工作岗位。有严重管理失 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管理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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