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
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
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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