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考点整理(14)

来源:造价工程师发布时间:2012-11-26造价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1.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

  3.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4.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6.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7.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

  8.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9.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其他合同形式;

  10.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1.要约不得撤消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2.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13.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性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4.合同的有效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15.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6.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 85、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

  18.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

  19.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20.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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